1970年代,韩国人口老龄化加速,2000年步入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进入老龄社会之后,2026年将成为超老龄社会,社会老龄化速度快,养老压力巨大。在老年人数量和需求增多、财政紧张、家庭功能式微等多重考验下,韩国大力发展养老机构,拥有文化活动类、医疗服务类、居家照顾和居住类等多种类型,敬老堂、老年人教室、老年人福利馆等养老机构深受欢迎,极大满足了老年人不同需求,在建设经营方面取得了一些经验。
制定规划,推动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制定规划。韩国1960年代就把建设福利国家与发展经济确定为政府施政目标;1970年代制定了社会保障规划,着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1980年代末推行了国民养老计划;进入21世纪以来,先后制定了低生育率高龄社会《基本计划(2006—2010)》《基本计划(2011—2015)》《基本计划(2016—2020)》,为养老机构发展指明了方向。尤其是2002年的《扩充老年人护理机构十年计划》和2005年的《老年人护理机构综合投资计划》直接推动了养老机构发展。
相关立法。1960年代初,韩国将保证国民生存权和建设福利国家写进宪法,并依据宪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国民福利养老金法》(1973年)、《老年人福利法》(1981年)、《国民养老保险法》(1988年)、《老年人照护保障体系试行案》(2004年)《老龄亲和产业振兴法》(2006年)、《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法》(2007年)等。其中,《老年人福利法》对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法》规定养老机构运营原则和法律地位,对费用支付、管理机关、人员设施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完善制度。围绕满足老年人经济需求和照护需要,韩国完善了国民年金、养老保险和长期照护等制度。1980年代的《国民年金法》构建了以普通国民为对象的年金制度,实现了年金全民覆盖。2008年,依据《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法》开始推行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使享受照护服务群体从低收入阶层和生活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老人,实现了老年福利制度和健康制度整合。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产业支撑。政府主导。以“共享安乐社会”为蓝图,确立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强化政府责任”的原则。在养老机构发展方面,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负责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各方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做好财政预算和经费投入,资助养老项目;审查养老机构资质和选定运营主体。韩国设立有总统直属机构—老龄化及未来社会委员会,负责制定包括养老机构发展在内的老龄产业规划和法规,出台机构建设运营标准。
多方参与。韩国企划财政部、保健福利家庭部、劳动部、文化体育观光部、知识经济部、农林水产食品部、国土海洋部等众多中央部门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但各部门分工不同。韩国保健福利部负责加强中央机关部门间、中央和地方间的协作,统筹政府和民间力量,使之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应对老龄化压力。韩国政府注重各种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服务内容。《老年人福利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可以建立和经营有偿养老机构。为鼓励民间力量参与,韩国设立基金,养老机构可获取上限为50亿韩元的融资。
产业支撑。保健福利部低生育老龄社会政策局专司老龄亲和产业管理,为产业发展提供保障。2005年,韩国政府提出了“老龄亲和产业”定义,以此替代“银发产业”,明确了产业服务对象;2005—2006年,韩国实施了涉及14个产业部门的34个发展项目,推动产业发展;2006年的《老龄亲和产业振兴法》为产业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老龄亲和产业的繁荣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提供了支撑。
出台标准,加强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出台标准。为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权益,韩国建立了涵盖养老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服务对象等级的系列标准。《老龄亲和产业振兴法》提出:要促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并及时跟踪国际标准变化;《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对养老机构人员配置提出了具体标准。为提高养老资源利用率,防范道德风险,国民健康保险公团针对入住养老机构人员制定了详细标准,以区分护理需求者等级,判定申请资格,决定入住机构类型、享受的服务内容和具体收费标准等。
加强监管。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负责养老机构日常运行监管。若发现机构违法,可建议政府予以撤消;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建立了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服务进行抽检,对服务好的机构予以经费倾斜,引导机构间良性竞争,保证服务质量。韩国依据《老年人福利法》设置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老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建立了申诉制度,监督养老服务。
专业服务。韩国养老机构人员专业化特征明显,发展疗养保护师、生活管理师、社会福祉师和独居老人生活指导员等职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除要有学历要求和专业知识背景外,要在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基础上通过严格考试方可获取从业资格。《老龄亲和产业振兴法》:提出要加强专业人力资源开发。保健福利部低生育与老龄社会政策局具体负责人力资源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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