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规定,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主动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及时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信息的公开是包括智库在内的国家治理主体了解和掌握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政府而言,信息公开能够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完善政府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对于智库而言,从事公共事务研究的核心属性,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对其深入开展科学有效的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决策咨询建议,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价值。
智库的运转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机构,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将有关政务信息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信息数据在全社会信息总量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一般而言,政府信息数据往往包括法律法规、规划政策、财政报告、国家经济社会统计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民生方面的信息、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等内容。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上看,从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到人均收入水平,从财政预算报告到财政决算报告,从人口、经济、土地等普查数据到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到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到征地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信息等,多种多样的政府信息的公开、获取与传递,为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多主体真正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可能性。
智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作为公共事务研究机构,智库相较于一般社会个体或群体而言,对政府信息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智库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时,往往需要大量的公共信息和数据作为研究前提。从研究过程看,智库针对社会公共事务问题提出可行的决策咨询方案,实质上就是在对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后,所得出的客观中立的形势判断和政策设计。反过来说,如果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信息,智库就可能“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能有效开展研究工作,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供科学的决策咨询,也就难以发挥“思想智囊”的核心作用。因此,可以说,政府信息数据的掌握与否是智库能否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决策咨询建议的关键基础,信息的全面与否、准确与否、及时与否,都将直接影响相关研究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用性。
另外,全球智库的发展史也可以为这一观点提供佐证。自近代以来,从15世纪到20世纪,在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苏联)和美国等一系列大国逐渐崛起的背景下,一系列智库逐步崭露头角,并在各类公共事务研究上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来,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各国的逐步完善,直接推动全球智库进入自身逐渐完善、规模迅速扩大的阶段。以美国著名的布鲁金斯学会为例,其被公认为顶尖智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接受政府的委托,通过对大量政府信息的分析研判,对推进税收改革、福利改革和制定对外援助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制定马歇尔计划和建立国会预算办公室作出了重要贡献。
政府信息公开有成绩,也更有潜力
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起步相对比较晚,进展却很快。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施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随后,多地也陆续制定了自身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信息公开正式被确立为政府的法定义务,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形成。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大量有关信息公开的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推动。但总体上看,取得不俗成绩的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状况仍然有许多不足,与制度设计的预期理想状态还有不小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少数领导干部的观念还有待转变。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少数领导干部的观念中还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意识,基于服务型政府的信息公开观念还要再加强。二是体制机制还需再完善。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采取“列举式”而非“概括式”的规定,使公开范围相对狭窄和模糊。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排除式界定,直接关系到信息公开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三是信息获取渠道还有待疏通。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主要有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和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两种。客观来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应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信息量种类很多,体量很大,但是依然存在着不少“读不懂”的情况;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渠道也有待疏通。
面对着智库强烈的信息渴求,政府信息数据“深藏闺中”是一种资源浪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智库建设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然而,各种类型的智库,不论是党政部门直属的研究智库,还是依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形成的研究智库,不论是国企下设的研究智库还是纯粹的社会智库(民间智库),政府信息的获得都存在上述的一些共性问题。特别是社会智库,在信息获取上存在着相较体制内智库更多的困难。因此,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我国智库需要在信息供给上给予更多的重视,否则没有全面、准确、及时的数据信息作支撑,活跃开放的政策研究环境就难以形成,智库的深度研究就难以开展,高质量的研究型智库就难以培育。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设想,如果海量的政府信息能够有序、充分地为智库合理使用,必将大大增强我国新型智库的决策咨询能力。
从四个方面加以重点完善
总的看来,完善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可以从观念、机制、渠道和底线四个方面着手。
观念:正确看待智库与政府的关系。智库的核心工作是为党和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大众提供智力产品,担当服务对象的智囊。智库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等属性,是连接知识与权力、学术与决策的桥梁。规范的智库,完全可以依法开展公共事务研究,真正成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助手。因此,必须认识到,政府信息有序充分地公开和使用,是为了“帮忙”而不是“帮倒忙”,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决策者决策的科学化水准。
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置机制,打造决策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政府信息与智库研究共享机制。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晰政务公开清单,加强政府信息专门数据库建设的财力支持,建立各种数据库和联网检索系统,利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为智库获取信息提供便利。政府在进行意见征集、政策评估、决策咨询等活动时,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所委托的智库传送信息资料,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渠道: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和查阅场所。互联网既能够方便政府部门管理和保存信息,减少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又可以大幅降低智库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需适应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特点,重点发挥政府网站以及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兴信息发布平台的作用,用“读得懂”的方式加载上传政府信息,方便智库及时获取。
底线: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边界,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是基本底线。需进一步细化对涉及国家秘密等的政府信息判定标准,做到“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政务公开就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